(一)各类民事案件审理时限:
1、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处理劳动争议,应当自组成仲裁庭之日起60日内结案,案件复杂需要延期的,经报仲裁委员会批准,可以适当延期,延长的期限不得超过30日。
2、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第一审民事案件,期限为六个月;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,经法院院长批准,可以延长六个月,还需延长的,报请上一级人民法院批准,可以再延长三个月。
3、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民事案件,期限为三个月。
4、适用特别程序审理的民事案件,期限为三十日;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,经法院院长批准,可以延长三十日,但审理选民资格案件必须选举日前审结。
5、审理对民事判决的上诉案件,审理期限为三个月;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,经法院院长批准,可以延长三个月。
6、审理对民事裁定的上诉案件,审理期限为三十日。
7、对罚款、拘留民事决定不服申请复议的,审理期限为五日。
8、审理涉外民事案件,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条规定,不受上述案件审理期限的限制。
9、审理涉港、澳、台的民事案件的期限,参照涉外审理民事案件规定办理。
(二)各类刑事案件审理时限
1、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第一审刑事公诉案件、被告人被羁押的第一审刑事自诉案件和第二审刑事公诉、刑事自诉案件的期限为一个月,至迟不得超过一个半月;附带民事诉讼案件的审理期限,经法院院长批准,可以延长两个月。有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六条规定情形之一的,经省、自治区、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批准或者决定,审理期限可以再延长一个月;
2、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被告人未被羁押的第一审刑事自诉案件,期限为六个月;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,经法院院长批准,可以延长三个月。
3、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刑事案件,审理期限为二十日。
(三)、各类行政案件审理时限
1、审理第一审行政案件的期限为三个月;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,经高级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。
2、审理行政上诉案件的期限为两个月;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,由高级人民法院批准,可以延长两个月。
(四)、再审案件审理时限
1、按照审判监督程序重新审理的刑事案件的期限为三个月;需要延长期限的,经法院院长批准,可以延长三个月。
2、裁定再审的民事、行政案件,根据再审适用的不同程序,分别执行第一审或第二审审理期限的规定。
(五)、执行案件执行期限
1、执行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六个月内执结,非诉执行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执结;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,经法院院长批准,可以延长三个月,还需延长的,层报高级人民法院备案。
2、委托执行的案件,委托的人民法院应当在立案后一个月内办理完委托执行手续,受委托的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委托函件后三十日内执行完毕。未执行完毕,应当在期限届满后十五日内将执行情况函告委托人民法院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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